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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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、各地州市财政局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(局)、集团公司:
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,推进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信息化,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,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,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、技术手段等新变化,根据财政部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财会〔2013〕18号)有关要求,并结合我区实际,自治区财政厅新修订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。自治区财政厅2007年3月21日印发的《关于印发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新财会[2007]13号)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。
附件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
2014年3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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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易考大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:小罗
2014/3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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